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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

 

广东省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

  《广东省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》(以下称《须知》)适用于广东省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。《须知》、旅游行程表和发票均视为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合同的组成部分。

 

一、报名出团

1.

游客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,到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问批准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。

2.

孕妇、健康状况不良者、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,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。

3.

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、质量及价格。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,约定行程内容,并初步拟定出团日期。

4.

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。团费原则上一次付清,双方另有的约定的,按约定。

5.

旅游证件(护照、通行证,下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,属旅行社送审的,旅行社应在资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有关部门。

6.

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30天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。

7.

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,把根据约定行程内容制定的行程表发给游客,详细说明有关事项。缺席者责任自负。

8.

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况换、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。旅行社收取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二、费用通常包括

1.

签证费用;

2.

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、机场税(费)。游览交通费;

3.

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往宿费;

4.

行程表所列的餐费(不含酒水);

5.

行程表所列各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;

 

三、费用不包括

1.

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;

2.

卫生检疫费

3.

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、搬运费、保管费和超重(件)行李托运费;

4.

酒店内的酒水。洗衣。通讯等费用;

5.

办理分团的费用;

6.

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。

 

四、行程表内容

1.

旅游线路及景点;

2.

交通工具班次及标准;

3.

酒店名称及标准;

4.

用餐次数及标准;

5.

购物、娱乐安排;

6.

其他内容。

 

五、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

1.

游客要求退团,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:

(1)未确定出团日期的,不超过人民币600元;

(2)已确定出团日期的;
·出发前14天以上(含第14天,下同),扣团费总额30%;
·出发前13至7天,扣团费总额60%;
·出发前6至1天,扣团费总额80%
·出发当天,扣团费总额90%。

2.

游客要求更改出团日期,旅行社应尽量安排,实际损失由游客承担;无法安排的,按游客退团情况处理。

3.

旅行社收齐旅游证件30天内,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,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收费用2%违约金;确定出团日期后,旅行社不能按时出团的,应与游客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与其它旅行社并团出发,协商不成,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;

·出发前14天以上支付已收费用的5%;
·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已收费用的10%;
·出发前6天至1天支付已收费用15%;
·出发前当天支付已收费用20%。

4.

按有关规定,兑换外汇后不能成行的应退外汇,由旅行社办理退汇手续。旅游证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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